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3343号
申请人: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座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8104667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XX号XX楼XX号,身份证号:610XXXXXXX********。
原告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3678.89元的财产,并于2022年5月13日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名下价值203678.89元的财产。
申请人**已预交诉讼保全费1538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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