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141号
原告:***,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信息)劳动争议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2446号裁决书,***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政通信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2446号裁决书,裁决缺乏事实依据。(一)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原、被告至今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且该裁决书混淆了劳动关系与书面合同的区别。(二)原告在被告单位入职后,一直有发年终奖,且2018年另一半的年终奖,被告至今尚未发放。在***审过程中,***没有查明年终奖应当发放的金额即认为年终奖不存在,系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告确实未能正常休年休假,也时常存在加班情形。***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没有对上述情形进行审理。二、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2446号裁决书,裁决缺乏法律依据。(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是严重错误的。首先,被告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合同期满后,被告并未通知原告进行续约,反而原告在询问被告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被告明确表示不签。再次,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双方并未就签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而是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是错误的。首先,关于原告加班、年休假以及年终奖的证据原告已经穷尽其能进行提供,并非没有提供。其次,这些证据均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再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39条之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2446号裁决书,程序违法。首先,高新***送达给原告的开庭通知书上主办的仲裁员、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仲裁员与最后裁决书上签发的仲裁员**非同一仲裁员。其次,在最后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关于仲裁员的变更并没有进行任何说明,即径行更换仲裁员,其对庭审的事实、原告提交的材料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做出裁决,明显系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2446号裁决书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度另一半年终奖339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的双倍工资共计9781.7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共计7282.76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1365.52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政通信息辩称,1、原告无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聘用合同书》并未包含任何关于“年终奖”的约定,且得到了原告的签字确认,被告并未拖欠原告2018年度年终奖。3、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已通过邮件通知原告对其薪资进行调整并得到原告认可,可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不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的合同是2019年8月24日到期,即便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时间应从2019年9月24日起算。4、被告虽未对裁决书提起诉讼,但裁决书中认定的2019年尚有一天年休假未休,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统计及提交证据,原告已休满2019年年休假,被告不应支付2019年年休假工资。5、原告在职期间无加班事实,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6、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审理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2446号案件所适用法律无误,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工程师一职。2015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原、被告订立过两份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2019年9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薪资调整为:月基本工资2300元/月,但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10月1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载明因被告自2019年8月23日后未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用工期间无故拖欠原告2018年度另一半的年终奖、未能获得加班报酬、未能正常休年假等,要求被告在2019年10月31日前办理工作交接并支付年终奖、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在工作交接之日解除。2019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邮箱发送“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及审批表”的邮件。原告回复其已于2019年10月17日委***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应于积极支付律师函列明的各项费用后,并表示在被告支付完律师函载明的相关费用后,其考虑与被告重新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10月30日,原告办理了离职交接,从被告处离职。
另查,原告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的应发工资为6600元/月。根据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原告应享有8天带薪年休假。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3日,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休年休假,并已休年休假共计7天,**1天年休假未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关于年终奖发放形式通知》、《关于年终奖的规定》的通知、银行流水、政通公司员工手册、加班申请往来邮件、请假申请的往来邮件、聊天记录、政通公司员工手册、***年假申请记录、录音、通话记录、与**邮件发送记录、律师函、邮件往来记录(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及审批表)、实施运维(离职)交接单、薪资变更通知单、裁决书、律师函、回复邮件、《聘用合同书》、QQ群文件截图、群邮件及附件、《政通公司员工手册vl.3》、原告打卡记录、2018年度部分原告休假记录、2018年1、2、3、5、8和11月原告工资表、2019年度部分原告休假记录、2019年3、4、6和7月原告工资表、代发明细表、QQ群聊记录、***审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度另一半年终奖3395元,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关于年终奖事宜……从今年起,每年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一次是每年春节放假前,另一次是次年六月份,两次各发放50%的年终奖。对此,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另一半年终奖,因被告对此未举证证明,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为3395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及时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需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原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与政通信息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9年8月23日期满,期满后***继续在政通信息工作,因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续订劳动合同,因此,***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政通信息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781.7元。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原告应享有8天带薪年休假。在上述期间内,原告休年休假共计7天,**1天年休假未休。原告主张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至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1天工资606.90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1365.52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加班邮件、考勤表,对原告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加班时长及工资情况,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365.52元。
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年终奖、加班工资、休正常年休假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二、被告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剩余年终奖3395元。
三、被告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781.7元。
四、被告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至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06.90元。
五、被告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365.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西安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将其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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