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群益房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鄂08民辖终14号
上诉人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杰、原审第三人钟祥市群益房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25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鄂0881民初254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关系名为买卖关系实为项目转包关系,该案件性质应当为财产侵权案件,管辖地应当在上诉人所在地;二、即使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本案也应当定性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在《客(货)梯设备销售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管辖地也应当为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国奥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客(货)梯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编号:H18052800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一页明确买方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为甲方;第5页第十五条争议解决的方式: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方式解决:1、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湖北准恒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故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20)鄂0881民初254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玲 审判员  李欢 审判员  王冉
法官助理金玉姣 书记员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