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025执2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古县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城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贾升村西口临邓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古县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与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