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古县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10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贾升村西口临邓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县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城关村。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枝荣,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县。
上诉人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县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涛,被上诉人正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枝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县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4月15日,正泰公司与天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Z-2017-03-05的设计、制作、安装、买卖合同,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且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已经全部支付。2017年8月10日,天赛公司与***签订了加工协议,合同约定总价款120000元,正泰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0000元,天赛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0000元,天赛公司与***的加工协议约定的工程量包含在GZ-2017-03-05的设计、制作、安装、买卖合同中,正泰公司、天赛公司均认可以上事实。
古县人民法院认为:正泰公司以设计、制作、安装、买卖合同、加工协议、支付凭证等为依据提起追偿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天赛公司与***签订的加工协议的工程量包含在正泰公司与天赛公司签订的设计、制作、安装、买卖合同内,现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均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正泰公司与天赛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全部合同价款达成协议并履行。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正泰公司答应垫付***工程款并已支付***60000元。该60000元,应由天赛公司按其与***之间的加工协议的约定予以给付。天赛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答辩权利,原审法院依法缺席裁判。据此原审法院作出(2018)晋102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被告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古县正泰煤气化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天赛公司不服(2018)晋102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天赛公司与正泰公司关于工程款的款项已全部结清,有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5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及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终1951号民事调解书可证实。正泰公司与***签署的协议书为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与天赛公司无关。天赛公司也按进度将款项全部支付给***。2、天赛公司与正泰公司无法律上的担保或合伙关系,不认可亦未要求正泰公司代付给***任何款项。如果***认为该款项应当由天赛公司支付,其可单独向天赛公司主张权利。天赛公司与***存在违约、质量等各方面异议,正泰公司在不知道双方关于加工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支付给***款项,天赛公司不予认可。3、正泰公司无法证实***所做工程为天赛应做工程。在正泰公司与天赛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正泰公司明确表示天赛公司应做工程仅剩余71300元,且剩余工程全部交由第三方完成,并未提及***工程事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天赛公司不承担返还义务。
正泰公司答辩称:本案事实是,天赛公司与正泰公司签订焦炉装煤除尘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天赛公司又将合同中的部分制作安装分包给***总价值12万元,签订合同后,天赛公司预付***5万元,***干完全部工程后剩余7万元天赛公司未付。此后工地上的工程队陆续撤离,遗留下部分工程未完工,分包人***称发包人天赛公司已经没人在工地了,天赛公司预付的5万元工程款的工程已经干完,剩余7万元工程,因天赛公司撤离无法完成。在此情况下,正泰公司的工地负责人称只要***与天赛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将合同中的工程干完,剩余工程款正泰公司想办法代付,目的是为减少损失。本案在跟天赛公司结算时,合同总价值128万元,将***的12万元也结算在天赛合同中了,并且将此合同价款全部给了天赛公司。支付完毕后,***称未在天赛公司要到钱,就找到正泰公司,正泰公司先行支付***6万元,该款是代天赛公司支付的款项,故天赛公司应将正泰公司预付给***的6万元予以返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天赛公司是否应返还正泰公司垫付的工程款60000元。本案二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为,天赛公司将部分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工程总价值12万元,此后天赛公司预付***5万元,***干完全部工程后剩余7万元天赛公司未付。天赛公司认为剩余7万元应由***来主张,其公司与***之间仍有纠纷,正泰公司不应替其公司代付。正泰公司则称,天赛公司撤离后为减少损失,正泰公司先行支付***6万元,该款是代天赛公司支付,故天赛公司应将正泰公司预付给***的6万元返还给正泰公司。本案中,正泰公司替天赛公司垫付***6万元的事实双方均认可,对该垫付款天赛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天赛公司应将该6万元返还给正泰公司。综上,天赛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山西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遆海鹏
审判员  吉 磐
审判员  贾芝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