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8幢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N2PBX6。
法定代表人:瞿保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旭,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遵义V谷工业博览中心四栋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56342984N。
法定代表人:陈宗冰,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615号调解书,受理贵州科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行政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
四、到被执行人经营地所在进行调查和了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61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戡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到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