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保94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河坝场镇河坝村三渡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61227501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要容,贵州盛龑律师事务所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大关社区温泉大道五方国际商贸城A3-3-16-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MA6DXKJJ0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强政,男,1981年11月10日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龙塘镇龙塘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111100859。
***与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政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623民初1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政银行帐户存款2,5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政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查控,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60.85元。
至此,***与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强政财产保全一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