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3执保51号
申请人:***,男,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16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6201140173。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融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大关社区温泉大道南段五方国际商贸城A3-3-16-1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MA6DXKJJ0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佛顶山大道中桥桥头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4MB0X910452。
负责人:**,该街道办主任。
***与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623民初8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511,582.76元,冻结期限为1年。如被申请人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其它等值财产,扣押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为3年。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控,实际冻结金额610.41元;对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名下的天籁牌(号牌号码:贵D58398)汽车一辆在登记机关进行查封。
至此,***与贵州昱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人民政府泉都街道办事处财产保全一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