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2540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苍溪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29号。
法定代表人:戚锐。
被告:四川玖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71号2幢3单元1层38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苍溪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玖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