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3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四川玖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西河南路71号2幢3单元1层38号。
被执行人:宗刚,男性,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苍溪县。
关于***、**与被执行人四川玖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中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川08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四川玖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刚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玖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3、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将被执行人四川玖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促使其履行了给付义务。4、在传统查控中传唤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的执行措施,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在终本约谈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明确了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宗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院(2020)川08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廷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