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与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38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诉被告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员  成玉婷
书记员  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