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2279号
原告:安徽德奥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村32-1-2。
法定代表人:王水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华。
原告安徽德奥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德奥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德奥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德奥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安徽德奥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江志凤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晓玲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