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2087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贵叶,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38L36。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575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廷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苏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