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海市鹏辉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4510号
原告:龙海市鹏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开发区金山安置房,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4789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洲镇金碧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0001DAUOG。
法定代表人:兰晓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海市鹏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龙海市鹏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海市鹏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省润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