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33号

申请保全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仉行村。

法定代表人:崔佃光,经理。

被保全人: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郑庄村民委员会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FBLT85。

法定代表人:王佳宾,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王佳宾,男,1989年3月15日生,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保全人:韩九浩,男,1987年12月18日生,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保全人: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腾辉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98K0W。

法定代表人:韩九浩,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临泉县双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佳宾、韩九浩、安徽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临泉县双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佳宾、韩九浩、安徽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6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保全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佳宾、韩九浩、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60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设备、债权和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于翠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