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仉行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317067XD。

法定代表人:崔佃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郑庄村民委员会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FBLT85。

法定代表人:王佳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佳宾,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韩九浩,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腾辉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98K0W。

法定代表人:韩九浩,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305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305财保462号、(2020)鲁0305执保1517号],向被执行人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佳宾、韩九浩、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佳宾、韩九浩、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佳宾、韩九浩、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500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佳宾、韩九浩、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