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776号
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仉行村。
法定代表人:崔佃光,经理。
被告: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郑庄村民委员会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FBLT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3月15日生,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韩九浩,男,1987年12月18日生,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腾辉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98K0W。
法定代表人:韩九浩,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九浩、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延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