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财保462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仉行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317067XD。
法定代表人:崔佃光,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郑庄村民委员会张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FBLT85。
法定代表人:王佳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佳宾,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韩九浩,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腾辉国际城1栋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98K0W。
法定代表人:韩九浩,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鲁0305财保4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应解除本案对被告韩九浩、王佳宾、安徽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及被告临泉县双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泉农村商业银行陈集支行的银行账户的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告韩九浩、王佳宾、安徽仲泽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及被告临泉县双龙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泉农村商业银行陈集支行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审 判 员 王小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