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苾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苾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8民终1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苾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彦淖尔市苾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苾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7)内0802民初7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苾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何某、被上诉人新开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苾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苾泽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苾泽公司进行临河区青春湖给水工程建设,施工地址××区永济渠处。给水管道穿永济渠河槽内通过,2017年4月3日施工完毕,管道用泥沙掩埋在渠道下。由于新开元公司未对与其建设工程毗邻的管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没有及时清理遗留的工字钢,导致管道下河槽被掏空,之后在填埋过程中也没有对给水管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导致管道被石头块砸断,造成苾泽公司财产损失。综上,新开元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开元公司辩称,由于苾泽公司施工操作不规范,导致形成深坑。新开元公司对填补深坑支出77万元,另行诉讼。新开元公司对苾泽公司主张的管道断裂不知情,苾泽公司无证据证明与新开元公司有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苾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开元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苾泽公司财产损失17931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5日,苾泽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供水管网配套建设工程-青春湖养老特色小镇配套供水管网工程委托代建协议书》,苾泽公司就临河区青春湖给水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将从永济渠河槽内通过的管道用泥沙掩埋于渠道下,但未设置警示标志。2017年9月15日,苾泽公司发现河道内的管道下有深坑,同年9月18日,发现埋于河道内的管道断裂。另,新开元公司对深坑进行过填补。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苾泽公司提供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市供水管网配套建设工程-青春湖养老特色小镇配套供水管网工程委托代建协议书、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施工的位置及河道内管道断裂的情况,并不能证明管道断裂是由于新开元公司填埋深坑时,其挖掘机用石块将管道砸断的事实。且苾泽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照片中的挖掘机系新开元公司雇用,该挖掘机在施工时将苾泽公司埋于河道中的管道砸断的相关证据。故苾泽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管道断裂是由于新开元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驳回苾泽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6元,由苾泽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中,苾泽公司提供了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能源公司)与王凯的证明两份,欲证明苾泽公司铺设的管道被新开元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损坏。新开元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举证意图均不认可。阳光能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的公章模糊不清。王凯的证明,其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即使上述两份证据是真实的,也只是看到一台挖掘机施工,该施工地点与断裂管道是否在一个位置、挖掘机是谁的等均不能证明,挖掘机的施工与管道断裂也无因果关系。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苾泽公司要求新开元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79318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苾泽公司主张,新开元公司使用挖掘机向河槽内管道处填石块时将管道砸断,造成苾泽公司财产损失,请求由新开元公司给与赔偿。新开元公司抗辩称,新开元公司对苾泽公司主张的管道断裂不知情,苾泽公司无证据证明与新开元公司有关。据此,本案判断苾泽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关键是其是否完成对其所主张的基础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苾泽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供部分照片,在二审诉讼中提供了两份证明,欲证明苾泽公司铺设的管道被新开元公司在施工作业时损坏的事实。但新开元公司并不认可该事实。经审查,苾泽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其铺设的管道被损坏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系新开元公司实施的行为。在无其他相应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苾泽公司所主张的基本事实。故,苾泽公司要求新开元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79318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苾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6元,由巴彦淖尔市苾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明强
审判员  张莉萍
审判员  邬忠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