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1669号
原告:福建金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堤9号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AEMY70。
法定代表人:许桂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三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朱裕萍,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金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福建金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金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与龙岩市新罗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金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福建金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