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825民初725号
原告:**。
被告:内蒙古文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文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文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 波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