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嵘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紫金酒店、内蒙古嵘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25民初249号
原告: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紫金酒店。
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法定代表人:万永利,职务: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嵘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文博大厦A座903。
法定代表人:瞿仓,职务:总经理。
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紫金酒店与被告内蒙古嵘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紫金酒店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人民法院宣判前自行处理了纠纷,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紫金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紫金酒店承担。
审判员 :高俊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