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91民初2071号
原告: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2号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C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809467(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副总。
被告:芜湖永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307211X2。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永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芜湖永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0元,由原告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伍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