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皖东三联五金模具厂与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4民初647号
原告:皖东三联五金模具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古河镇下庄队27号。
负责人:张昌和,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肥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第C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皖东三联五金模具厂诉被告安徽华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皖东三联五金模具厂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皖东三联五金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皖东三联五金模具厂负担。
审判员惠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汤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