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2106号
原告:安徽长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华东国际建材中心F区108幢S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Q3EH9B。
法定代表人:王春保。
委托代理人:赵俊春,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固镇路交口万科森林公园锦庭4-3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5YDP9J。
法定代表人:李培培。
被告:朱淑峰,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淑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长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应收22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姗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