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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连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逸安商砼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民初3771号

原告:***逸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纪王场乡向阳村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NUMH85。

法定代表人:刘少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义团,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固镇路交口万科森林公园锦庭**3101。

法定代表人:李培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逸安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逸安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一项金额为10000元。2020年7月24日,***逸安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逸安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逸安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