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81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浴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8926591U。
负责人:樊艳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红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协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与金湖大道交叉口东北侧绿源聚龙湾21幢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X8387N。
法定代表人:方娜,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瑞,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协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皖018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协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长期履行,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2344号案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军
审判员倪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