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执保543号
申请人:安徽协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与金湖大道交叉口东北侧绿源聚龙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X8387N。
被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浴场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8926591U。
负责人:樊艳保,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协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巢湖市××行政村××指挥部××楼××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所有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巢湖市××行政村××指挥部××楼××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五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