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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龙祥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五原县德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津02民终699号
上诉人天津天龙祥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原县德盛建材有限公司、王素芬、天津市津丰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7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天龙祥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天龙祥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天龙祥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2元,减半收取7126元,由上诉人天津天龙祥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立    新 审判员 梁辉代理审判员夏维娜
书记员 曹    丽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