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1492号
原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天路特**。
法定代表人:夏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馨,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三容,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系***父亲。
原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月3月24日立案。原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应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聂华丽
书记员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