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437号
原告:***,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湖北瀛楚(孝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刘学文,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91486961N,住所孝感市孝天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夏金,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原告***与被告***、刘学文、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小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