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7066号
原告珠海市伟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伟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伟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伟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4元,由原告珠海市伟基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宇兴
书记员 郑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