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异4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吴仁斌。
委托代理人:李先年,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申请人:梁渐开,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梁鉴彬,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候恩涛,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申请人:广州尚成公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中路88号118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小叮鲜生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中路88号首层6、8-11、13-22、41-47、49-50、52-53。
法定代表人:候恩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华辉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小叮鲜生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小叮鲜生超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3执15440号,简称:15440号案]中,华辉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辉公司称,请求追加***、梁鉴彬、梁渐开、广州尚成公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尚成公司)、候恩涛、***为华辉公司与小叮鲜生超市执行案件15440号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小叮鲜生超市欠华辉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华辉公司与小叮鲜生超市执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扣除划866.3元(已转为执行费)外,并未发现小叮鲜生超市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经查:小叮鲜生超市原名好好多生鲜超市(广东)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股东发起人为***与梁渐开,***认缴75万,占15%股份:梁渐开认缴425万,占85%股份。出资时间为2049年12月31日。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2019年7月26日,***将75万元(15%)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梁鉴彬;梁渐开认缴425万元中170万元(34%)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梁鉴彬,梁渐开认缴425万元中255万元(51%)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尚成公司。股权转让后,梁鉴彬认缴出资245万元(49%),尚成公司认缴出资255万元(51%),出资时间为2049年12月31日。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梁鉴彬(49%)和尚成公司(51%)两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于2021年3月2日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尚成公司将其出资255万元(51%)中205万以0元价格转让给梁鉴彬;将其出资255万元(51%)中50万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股权转让后,梁鉴彬认缴出资450万元(占90%),***认缴出资50万元(占10%)。出资时间为2049年12月31日。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梁鉴彬(90%),***(10%)召开股东会议并于2021年8月19日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梁鉴彬将认缴出资450万元(90%)以0元价格转让给候恩涛。股权转让后,候恩涛认缴出资450万元(占90%),***认缴出资50万元(占10%)。出资时间为2049年12月31日。作为小叮鲜生超市的原股东***、梁渐开、梁鉴并、尚成公司,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以0元价格转让股份,隐瞒公司债务,明显带有恶意,且因他们未履行出资即转让股份,导致公司没有对外没有履行能力。同时作为小叮鲜生超市的现有股东候恩涛和***,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也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也没有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及根据《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特申请追加以上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原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小叮鲜生超市欠华辉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华辉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5440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0113民初24347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0093号民事判决书、工商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资料。
被申请人***、梁渐开、梁鉴彬、尚成公司、候恩涛、***辩称,一、小叮鲜生超市众股东的出资认缴期为2049年12月31日,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尚未届满,申请人追加我们为15440号的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小叮鲜生超市现有财产可以完成对15440号的清偿,公司破产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人追加答辩人为15440号的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财产线索显示:(1)(产权证号5×**)与(产权证号5×**)经过买卖,是小叮鲜生超市的财产。(2)小叮鲜生超市拥有广东启承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结合市场评估,小叮鲜生超市财产可以完成15440号的清偿。小叮鲜生超市尚在经营并有不动产可以完成对15440号案的清偿。综上所述,在认缴出资的时间尚未届期、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可以完成对15440号案的清偿,公司破产条件尚未成就的前提下,申请人主张我们承担责任的申请事项依据不成立,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梁渐开、梁鉴彬、尚成公司、候恩涛、***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小叮鲜生超市章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声明、不动产证、评估报告、股权证明。
经审查查明,华辉公司与小叮鲜生超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9日,法院作出(2020)粤0113民初24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小叮鲜生超市应向华辉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小叮鲜生超市应向华辉公司支付工程款、怠工费及补偿费1000000元及利息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终10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已生效。
2021年8月6日,根据华辉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上述判决,即15440号案,执行中,本院已经向小叮鲜生超市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除已划扣少量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15440号案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尚未执结完毕。
另查明,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资料和国家企业公示信息报告显示,小叮鲜生超市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成立时股东为***、梁渐开分别认缴出资425万元、75万元,出资时间均至2049年12月31日,2019年7月26日,股东变更为梁鉴彬、尚成公司,***将原出资75万元全部转让给梁鉴彬,梁渐开将170万元出资转让给梁鉴彬,并将剩下255万元的出资转让给尚成公司,此时梁鉴彬、尚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245万元、255万元,出资时间均至2049年12月31日,2021年3月2日,股东变更为***、梁鉴彬,尚成公司将255万元出资分别给***50万元、梁鉴彬205万元,***、梁鉴彬分别认缴出资50万元、450万元,出资时间均至2049年12月21日,2021年8月19日,梁鉴彬全部股权转让给候恩涛,现股东为候恩涛、***分别认缴出资50万元、450万元,出资时间均至2049年12月21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遵循法定原则,区分审判与执行程序,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情形的,不得在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5440号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小叮鲜生超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工商查档材料显示,小叮鲜生超市的股东***、梁渐开分别认缴出资425万元、75万元,2019年7月26日,股东变更为梁鉴彬、尚成公司,***将原出资75万元全部转让给梁鉴彬,梁渐开将170万元出资转让给梁鉴彬,并将剩下255万元的出资转让给尚成公司,此时梁鉴彬、尚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245万元、255万元,2021年3月2日,股东变更为***、梁鉴彬,尚成公司将255万元出资分别给***50万元、梁鉴彬205万元,***、梁鉴彬分别认缴出资50万元、450万元,2021年8月19日,梁鉴彬全部股权转让给候恩涛,现股东为候恩涛、***分别认缴出资50万元、450万元,以上出资时间均至2049年12月21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对于申请人华辉公司申请在执行中追加股东***、梁渐开、梁鉴彬、尚成公司、候恩涛、***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股东出资期限是否加速到期、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事实的认定,因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或者破产程序(包括“执转破”程序)解决。
另,关于被申请人所称小叮鲜生超市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15440号案执行中,小叮鲜生超市没有依法申报财产,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被申请人所述属实,应当尽快向本院申报小叮鲜生超市的财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交本院执行实施机构审核,否则逾期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吕荐宗
审判员 易 洁
审判员 庄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