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8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金皮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金皮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2年7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桐 曾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