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8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金皮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金皮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2年7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桐
曾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