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328号
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励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08-1号一楼1-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励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0元,合计人民币436.50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