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风帆(扬州)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120号
原告:风帆(扬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电池工业园甓社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沭阳县北园区萧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风帆(扬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风帆(扬州)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风帆(扬州)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澄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常 亮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