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洛南县永丰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洛南县永丰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永丰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消费。经网络查控和调查,本院在执行永丰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的另一案中已冻结其在永丰财政所会计核算中心的经费账户,目前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南县永丰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印

审判员  王文平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