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5714号
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CJHB4E,住所地沭阳县北园区萧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冰,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江苏法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磊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