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5714号

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CJHB4E,住所地沭阳县北园区萧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冰,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告:***,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江苏法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磊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