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北园区萧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6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米 热 古 丽 · 乃 比
审 判 员 孟 艳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力 盼 ·***
书 记 员 ***齐 古 丽·乃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