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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米提·某某提明、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北园区萧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秦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6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米 热 古 丽 · 乃 比 审 判 员 孟    艳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力 盼 ·*** 书 记 员 ***齐 古 丽·乃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