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鄂030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XX,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
被执行人:鑫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宝丰时代*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鑫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303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要求XX、鑫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6274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鑫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及执行费24658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自愿放弃部分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鄂0303执601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