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张栓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素芳,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栓锁,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朱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栓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张栓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冀0528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张栓锁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张栓锁连带偿还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1208812元并以120881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付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张栓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张栓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其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如下惩戒措施: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分别作出(2022)冀0528执509号限制消费令、(2022)冀0528执509号执行决定,决定将被执行人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张栓锁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冀0528执509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栓锁拘留15日。由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疫情客观原因,未能实际实施拘留措施。
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通过上述调查及执行,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期限一年,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3月1日。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债权数额为1208812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果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导致解除强制措施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刘 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莉琇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