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188号
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黄儿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0127273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9185674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密云区支行账户(账号:×××)人民币969348元。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密云区支行账户(账号:×××),限额为人民币九十六万九千三百八十四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亚星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