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执255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住所地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渝023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设计费484911.66元及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无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在位于重庆市垫江县车库、位于垫江县的地产权予以查封(轮候)。对被执行人以上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栋
审 判 员  罗自然
审 判 员  廖子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秋林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