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3财保61号
原告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1幢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07186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源县九襄镇梨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3MA62C2CD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7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现原告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汉源县源尚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重庆博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何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许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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