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执保13号
申请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
主要负责人:薛玉璞,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河北千仁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新一代****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电谷源盛广场商务大厦A-12-06
法定代表人:鲍敬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甄顺达,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雕刻城**。
被申请人:王娜,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是市曲阳县雕刻城**
关于申请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北千仁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甄顺达、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冀06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保定市国用(2016)第130600007045号土地使用权证中土地使用权中属于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的64.905%的份额”。依据(2021)冀06民初13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2021年3月25日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保定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的64.905%的份额。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