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初10号
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北大街19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70314762Q。
法定代表人:王泽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超,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A座12层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79560727P。
法定代表人:鲍敬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北千仁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新一代C区23号楼3号商业门脸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564880699M。
法定代表人:王娜。
第三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1350030F。
负责人:薛玉璞,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王周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千仁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舒淼
审 判 员 郑金梁
审 判 员 王洪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冰洁
书 记 员 王溪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