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千仁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初10号

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北大街19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70314762Q。

法定代表人:王泽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超,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A座12层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79560727P。

法定代表人:鲍敬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北千仁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新一代C区23号楼3号商业门脸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564880699M。

法定代表人:王娜。

第三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1350030F。

负责人:薛玉璞,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王周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千仁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保定市格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舒淼

审 判 员 郑金梁

审 判 员 王洪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冰洁

书 记 员 王溪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