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初9号
原告:北京中悦飞腾国际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洋路333号B1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5Q796。
法定代表人:王泽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超,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898号电谷源盛商务大厦A座12层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79560727P。
法定代表人:鲍敬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北千仁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新一代C区23号楼3号商业门脸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564880699M。
法定代表人:王娜,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1350030F。
负责人:薛玉璞,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悦飞腾国际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千仁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悦飞腾国际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悦飞腾国际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悦飞腾国际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北京中悦飞腾国际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哲
审 判 员 翟乐光
人民陪审员 韩 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