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406民初325号
原告:长治市巨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6023103643。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98268873E。
法定代表人:**2。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巨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巨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治市巨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