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奥菱电梯服务中心

常州市奥菱电梯服务中心与常州满堂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奥菱电梯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常州满堂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奥菱电梯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常州满堂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常仲裁字第04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服务费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4200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银行等资金账户可执行余额为0元。2、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车辆。3、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有股权投资、登记信息。4、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在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时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其有正常的经营活动。6、经查,被执行人在多起执行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结执行程序。
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常州满堂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将被执行人常州满堂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常仲裁字第04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