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81民初294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优,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瑞金市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华林南路中段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MUCR6P。
法定代表人:刘节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长,系该公司助理工程师,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中段南方冶院分院对面7栋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72686756。
法定代表人:王金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长,系该公司助理工程师,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瑞金市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伟平
人民陪审员  朱丽香
人民陪审员  胡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强